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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通告2025年第2號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》第六十條的相關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、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。從2025年4月1日起,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對用人單位取消批量扣繳社會保險費,調整為由用人單位自行申報繳費?,F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:
一、適用范圍
自行申報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、事業(yè)單位、社會團體、民辦非企業(yè)單位、各類企業(yè)以及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。
二、申報繳費期限和方式
用人單位應通過網絡申報繳費或上門申報繳費方式,按月申報繳納當月社會保險費。
三、法律責任
對未按時申報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,將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》相關規(guī)定,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。
四、其他
繳費人可撥打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咨詢或通過惠州稅務門戶網站、微信公眾號查詢相關操作指引。
網絡申報粵稅通操作指引請點擊:
https://mp.weixin.qq.com/s/Sg7EToRYEnJXKp-Z4425Sw
電子稅務局操作指引請點擊:
https://mp.weixin.qq.com/s/HoJQXSg8jB1aA9FeSVPz7g
特此通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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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
2025年3月26日